为切实维护织金洞景区正常的旅游秩序,保障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景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即日起,对织金洞景区及周边喊客、拉客、堵客、追客、非法营运以及不规范经营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整治,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及周边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从事任何形式的喊客、拉客、堵客、追客等扰乱公共秩序以及非法营运、不规范经营等行为。
二、严禁以纠缠、欺骗、胁迫或者以其他方式招揽游客乘车、住宿、就餐、购物等消费。
三、景区及周边的交通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
四、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喊客、拉客、堵客、追客等扰乱公共秩序以及非法营运、不规范经营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于从事喊客、拉客、堵客、追客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有多次进行喊客、拉客、堵客、追客等行为的,或者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继续进行的,或者曾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继续进行的等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于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喊客拉客、出租汽车(或驾驶员)未取得相关网约资质从事网约服务或网约车未下单进行线下揽客等不规范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于违反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由文体广电旅游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抵制喊客拉客、拒乘“黑车”,共同维护景区良好的旅游环境。如发现喊客、拉客、堵客、追客等扰乱公共秩序以及非法营运、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规范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织金县公安局织金洞派出所:0857-7812008
织金县交通运输局:0857-7622582
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0857-7622102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7-7634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织金县公安局 织金县交通运输局
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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