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相关规定。现对我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业户予以公示,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同时注销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相关业户明细清单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单位应当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织金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织金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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