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钢:
申请人罗钢不服被申请人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本机关于2026年9月15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织政复〔2026〕116号),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此前本机关通过EMS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写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本案文书,邮件因“拒签”被邮政退回,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经本机关和你电话沟通你表示无需本机关再次邮寄终止决定,也不愿意采取微信送达的方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织政复〔2026〕11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织金县新华北路5号织金县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857-7632010),领取《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织政复〔2026〕116号)。
如你不服该终止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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