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政策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4.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5.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6.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7.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8.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9.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餐饮企业,减免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其后3个月租金减半,疫情防控期间物业费减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推全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复工营业二十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03号)
10.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出租的经营性房产,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在前期已减免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减免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12.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基础图件资料、坐标系转换、应急测绘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免费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等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质测绘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13.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后)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能采用线上缴纳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14.测绘项目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测绘成果汇交等工作,在疫情过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与复工复产相关的影像提供、北斗位置服务、坐标转换、地图审核等费用,均给予减免。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测绘行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151号)
15.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企业使用保函或企业担保方式代替预售资金监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16.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可按照地方政府意见,根据企业申请,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17.鼓励全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免收道路运输企业3个月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18.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交水资源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19.实行防疫期间特殊优惠收费政策,所有防疫捐赠款项,免收转账汇款手续费;涉及防疫的结售汇业务,给予汇率优惠;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进口关税保险,给予优先办理,并提供手续费减免。
《贵州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强化专项金融服务扎实推进“稳外贸促复产”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0〕18号)
20.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企业支付国际运费,免收汇款手续费;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网银等渠道叙做的跨境贸易项下汇款,给予减免50%手续费的优惠;对中小企业出口业务的单据处理给予最高减免50%手续费的优惠。
《贵州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强化专项金融服务扎实推进“稳外贸促复产”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0〕18号)
21.疫情防控期间,省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22.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免收费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23.疫情防控期间,省计量院对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开展的非常规检校免收费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24.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办理商品条码注册和续展的企业,降低一次性加入费和系统维护费。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物编中心函〔2020〕7号)
25.对于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企业缴纳税款届满日在2月3日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26.充分推广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进出口货物申报、加工贸易等海关业务,减少企业跑腿和人员聚集,防控疫情传播。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二)审批政策
27.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国(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办理进出口业务。为企业快捷开展备案业务,深入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行先入区后报关、合并归类申报、“四自一简”等监管模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28.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29.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0.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对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现场核查的,对生产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的,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可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延期评审等方式进行,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办理,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资质认定窗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2.对复工复产企业符合“3C免办”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申请即办,允许容缺审批,事后补充欠缺的材料。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3.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强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价,在原材料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充分对比评价等效的基础上,自行投入生产,并做好相应记录。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4.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依请求予以优先受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以申请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39.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经现场评审尚在整改期的机构,整改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40.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注册事项变更的、未能按时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延续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延长办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正式申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4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申请药品再注册的,申请再注册时限从疫情结束后继续计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4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4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贵州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申请专利资助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申请专利资助资格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44.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45.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46.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省市县三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矿业权人应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保障电煤供应申请条件的煤矿,可办理短期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47.疫情防控期间,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矿业权审批登记涉及的技术服务事项,除涉密外的,原则上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比对等方式办理,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的户外要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资料,只需提交压覆查询结果、建设单位压覆补偿说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协调承诺。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48.涉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和规划许可,提前介入、即收即办、快捷办理;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49.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办理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网上交件、网上审批;测绘成果审批、地图审核、测量标志点迁建等审批事项,可线上办理或预约办理。对于暂时不能取得的支撑性文件,在说明情况后可容缺先行办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测绘行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151号)
50.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使用、生产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可先开工建设后,再补办环评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51.脱贫攻坚、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民生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受理公示与评估技术同步(技术评估均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进行)、审批前公示与政策符合性要件审查同步,公示结束即完成审批,固定污染源项目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52.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办重点工程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项目、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省级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线上申报和审查,需要技术评审的采取专家函审或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做到快捷办理,“不见面”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确需提交材料原件的,先提供电子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材料原件。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5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新建主体设施和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后,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均采取视频方式对问题整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54.到期顺延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经营许可时间。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审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55.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56.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57.放射源和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及相关备案业务均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完善相关台账。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58.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59.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60.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执行“承诺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6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截至日为2020年1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有效期由系统统一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育、延期等事项办理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8号)文件要求顺延至2020年8月30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6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各地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容缺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6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应严格以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以上作为核发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也不得简单以工程形象进度取代投资比例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64.疫情期间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法及时申请办理的经营许可、换发道路运输证照、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65.疫情期间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申请后,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前提下先行开工建设,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66.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格证书、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有效期满且需延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6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环评和排放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环评和排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20〕26号)
68.全面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指导工作。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生态环境指导服务的通知》(黔环办〔2020〕11号)
69.进一步畅通政企对接渠道优化投资咨询服务。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畅通政企对接渠道优化投资咨询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产业大招商办﹝2020﹞3号)
70.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申报,减少上传办理材料的数量。许可证办理时限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提供纸面证书邮寄代办便利。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过期的电子钥匙,实行网上在线更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71.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6月底前计划开工的核准类省重点外贸外资重大项目,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现场办理,可根据企业意愿提供远程审批服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72.“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工作。2020年7月实现“全省通办”事项异地收件、远程受理,2020年12月实现异地受理、远程办理,2021年12月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互通、无差别协同办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 〔2020〕4号)
73.①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窗口,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部门联合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并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开展“告知承诺、容缺后补”服务,企业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后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和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顺延。
②开通免费“快递”服务。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邮政速递”工作政策宣传,除法律规定必须由申请人到现场办理事项外,中小企业可选择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提供申请材料,或拨打电话(11183)由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揽收申请材料,办理结果免费送达的方式办理,减少企业外出感染风险,办件结果送达的相关费用由政务服务中心承担。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毕府发[2020]2号)
(三)其它政策
74.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7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76.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77.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78.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79.仲裁案件确需线下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依法依规延期审理。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要快审快结。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80.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81.对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82.自2020年起,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有关问题,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
83.自2020年4月起至科技部公告停止执行前,科技部引智司与火炬中心共同开通了“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平台”,开展疫情防控专题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关键技术难题征集,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展与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专业方向关联匹配和对应推送,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疫情防控专题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76号)
84.自2020年起至科技部公告停止执行前,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85.自2020年4月起,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引导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精准对接的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
86.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将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时限延长至45天(往年一般为20天)。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更名工作的通知》(黔科通〔2020〕25号)
87.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88.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89.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90.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黔建建字〔2019〕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91.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92.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93.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94.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94.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有关要求。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9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条款,时间自疫情结束后开始计算。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96.支持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强化“云使用券”惠企便企作用,推动企业应用云服务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方式。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97.加大数据共享开放力度。推动疫情相关数据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帮助大数据企业及时获取疫情相关数据。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98.推动全链条网上政务服务。打造复工复产“绿色通道”,推进更多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的“不见面”审批服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99.全力保障企业人才需求。组织各市州指导企业根据疫情防控的用工缺口开展人才(项目)需求采集,利用人博会、人才云等平台发布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联合人才培训基地、“猎头”机构为各地大数据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提供支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100.优先支持服务疫情防控的大数据企业。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响应市场需求,推出更多使用疫情防控需要的新产品、新服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101.2020年3月-6月,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费用。
《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102.2020年3月-6月,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103.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1号)
104.结合开展“法律三进”活动,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复工复产政策解读,通过视频讲座、在线课堂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帮助企业科学认识疫情,增强发展信心,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法律义务,自觉落实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05.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复工复产相关手续,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经营。加强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许可、市场定价、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等环节的法律服务和合规管理,做好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设备生产研发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工作。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06.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挥商会调解和律师调解优势,大力推行网上调解,引导企业之间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对话协商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物业租赁等纠纷,协助办理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法律事务。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07.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领域涉外纠纷,积极为企业提供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证据保全、检验检疫、通关验收、出口退税等法律服务。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08.协助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重整,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职工协商沟通,采取居家办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带薪年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09.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妥善处理劳动用工、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纠纷,促进企业与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10.协助企业依法依规申请政策支持,推动中央和地方关于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社保减免、失业保险金返还、房租减免等援企稳岗政策落地落实。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11.加强涉民营企业立法协商工作,鼓励企业界、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参政议政、社会监督作用,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建言献策,推动完善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政策。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112.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体育惠民工作,进一步激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助力推动体育消费市场,促进受疫情影响的线下体育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的畅通循环,进而促进全省消费恢复增长、扩容提质,为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百日促销费 体育在行动”2020年贵州省体育健身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的通知》(黔体发〔2020〕2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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