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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更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助推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稳定发展,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通知,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信贷发展

(一)坚持信贷政策标准。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规定,不得降低或提高政策标准。基准利率可参考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二)坚持贷款主体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含续贷、展期)对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经扶贫主管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原则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贷款银行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还款意识、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的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贷款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还款意愿、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三)坚持贷款用途精准。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原则,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坚持贷款投放精准。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确认后,银行机构网点要落实属地放贷责任,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户。

(五)坚持续贷展期标准。对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提前介入,分析原因,区别情形,稳妥办理续贷或展期。续贷展期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发展周期合理确定。办理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和展期,须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承贷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精准推进放贷工作

(六)精准放贷能贷尽贷。扶贫小额信贷需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在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贷银行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强化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款调查流程,不断提高服务创新能力,实施行政村网格化服务,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确保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七)规范利益联结机制。在贫困户自愿并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三、分类处置信贷行为

(八)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市、县政府和承贷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九)限期抓好问题整改。对2018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贷款,要严防贷款逾期,决不能因为企业原因让贫困户背负债务、利益受到损害,确保到期收回;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违规贷款,市、县人民政府要拿出具体措施,明确整改时间,限期收回。对所有“户贷企用”贷款实行跟踪管理、挂牌销号,收回(处置)一户、销号一户。

(十)审慎处理提前还款。贷款未到期但经营主体愿意提前还款的,各县(市、区、特区)应予以支持,同时做好贫困群众因经营主体提前还款导致未足额发放分红的思想工作。经营主体要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约定比例结清贫困户分红后,才能解除经营关系。

(十一)规范贷款权责关系。对到期不能还款的用款企业,县级人民政府要压实用款企业的偿债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和用款企业将贷款转为商业性贷款或产业扶贫贷款,并切断用款企业与贫困户的入股关系。在贷款转为一般商业性贷款或产业扶贫贷款过程中,如用款企业无法提供足值有效抵押担保,县级人民政府要协调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帮助其达到贷款条件。

四、积极防范化解风险

(十二)摸清贷款风险底数。各县(市、区、特区)应进一步摸清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到期情况、逾期情况、风险程度、突出问题等底数,预判贷款到期收回情况,把握潜在风险点,分类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台账。对因贷款到期不能收回而产生信用风险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按月监测逾期贷款处置情况。

(十三)做好到期贷款提醒。各县(市、区、特区)和承贷银行应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对将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提前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妥善应对贷款集中到期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承贷银行要切实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贷款到期日60天前,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现场走访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做好还款或续贷、展期准备,同时对用款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了解;贷款到期日30天前,村支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承贷银行片区客户经理要入户走访,书面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制定好还款计划;贷款到期前7天,村支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承贷银行片区客户经理要入户走访,督促借款人落实好还款资金,申请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贷款到期的前1天,承贷银行要确认偿还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确认续贷或展期办结情况,确保贷款无逾期。

(十四)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对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人和承接贷款的经营主体违反借款合同或违规使用贷款的,要督促整改或提前收回贷款。对历次检查、审计、巡视、暗访、年度考评、第三方评估等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建立整改台账,进行常态化跟踪督导。对在错评清退之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错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全国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系统移出,并终止使用扶贫资金贴息,相关部门应配合承贷银行收回贷款或将该类贷款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十五)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并依法采取司法手段等组织清收。对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积极代偿。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担。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代偿后,县级人民政府和承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风险补偿账户和承贷银行。风险补偿金不足的,要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

(十六)妥善处置风险贷款。对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经营主体,承贷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对因经营主体不按时偿还所承接的扶贫小额信贷,导致贫困户形成不良征信记录的,承贷银行不得“一刀切”,不得简单将贫困户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黑名单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必须认真甄别,分类妥善处置,不得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乡分别在本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专班,由各级扶贫、银保监、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和承贷银行抽调人员组成。省级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重点开展政策制定、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县级工作专班要切实履行贷款回收处置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乡(镇)工作专班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扎实开展辖内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队,由村支部书记担任队长,驻村工作队队员、村支两委干部、帮扶责任人和承贷银行片区客户经理组成,重点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到期预警和贷款回收工作。

(十八)保持政策稳定。对脱贫攻坚期内发放及续贷、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和标准,由各地落实好贴息、风险补偿等配套政策;对脱贫攻坚期后新发放及续贷、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时进行无缝衔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特区)要组织责任部门、承贷银行和各乡(镇)、村支两委、帮扶责任人、驻村干部等,召开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贷款回收处置动员会,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在乡(镇)、村和银行网点等场所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折页、滚动播放电子屏幕,以及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让借款人和承接贷款的经营主体知政策、懂政策,增强诚信意识,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营造按期还款氛围,引导借款人和承接贷款的经营主体主动偿还贷款。

(二十)明确责任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县为主体”的属地责任,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分工。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和提供准确真实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并办理拨付,管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配合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金融政策及金融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扶贫再贷款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使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及落实相关配套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根据贷款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加强管理和预警风险。银保监部门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监管,积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容忍度,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二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对贷款到期应收未收、不良率高、违规办理续贷和展期造成风险后移等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承贷银行应建立专门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对扶贫小额信贷质量差、风险大的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卫生健康扶贫公益性临时岗位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 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0〕13号)和全省劳务就 业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新阶段新增 卫生健康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定本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扶贫公益性临时岗位,指的是属于武陵山区、乌蒙 山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三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和国家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阶段,整合 财政扶贫资金,以购买社会劳务服务的形式,选聘符合条件的贫 困人口,从事卫生防疫消杀、爱国卫生协管、健康宣传等工作的专 职人员(以下简称卫生防疫消杀员)。

非三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参照本管理规范选聘贫困人口卫生防疫消杀员。 

二、选聘要求 

(一)选聘对象 

选聘的卫生防疫消杀员为全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 85 个县 (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 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返乡暂无收入且就业困难的人 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已安置其他农村公益性岗位的不再 列为安置对象。

(二)选聘原则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按照“县统筹、乡管理、村使 用”的组织体系,开展卫生防疫消杀员选聘和管理,并遵循以下 原则: 

1.精准到户:每个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选聘1人。

2.特殊贫困户优先:同等条件下,贫困程度深、有医护专业背 景和工作经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考虑。 

3.自愿公正:在自愿报名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聘用。 

4.统一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卫生防疫消杀员由乡(镇)统 一管理,原则上不跨乡(镇)聘用,在本村工作(特殊情况的,县卫 生健康、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后可跨乡、村调剂安排)。 

(三)选聘条件 

1.年龄在40—60岁之间。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3.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4.政治素养良好,无不良纪录。 

(四)选聘程序 

1.公告(6月15日—16日) 县级卫生健康局会同县扶贫办按通知要求提拟并发布选聘公告,且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选聘原则、程序; 工作任务、工作补助; 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事宜。 各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或相关管理机构)在乡 (镇)、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申报(6月17日-18日) 符合选聘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或 相关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初选(6月19日)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原则,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提出拟选聘人员。 

4.考察、评定(6月20日—21日) 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卫生院(或 相关管理机构)干部通过查阅资料、面试、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 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进行考察。 乡(镇)政府组成评定组评定。按照“精准、择优、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选聘名额,对拟选聘的卫 生防疫消杀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卫生防疫消杀员名单,并 报请县级卫生健康、扶贫主管部门审核。 

5.公示(6月22日—29日) 乡(镇)政府在各行政村醒目位置对拟选聘的防疫消杀员名 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聘用人员身份有异议的,乡(镇)政府立即核实, 并将核实结果进行公布。若经核实确属不符合卫生防疫消杀员 选聘条件的,应取消聘用资格。 

6.聘用(6月30日) 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选聘人员名单报送县级人民政 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选聘人员签订卫生防疫消杀协议,并 报县级卫生健康、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市(州)、县(市、区)劳务公司和乡、村 劳务合作社落实岗位收集、推送以及人员的组织发动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 

协助村医开展卫生防疫消杀、卫生健康宣传、爱国卫生协管 等工作。 

(一)协助开展村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督促农户保持环境整 洁,做好家庭生活垃圾转运处理。 

(二)落实当地安排的除“四害”相关工作;协助村医指导农户 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参与本村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新建工作。

(四)协助村医向农户宣传健康卫生知识以及常见预防食物 中毒知识。

(五)必要时在村医指导下开展环境卫生防疫消毒工作。 

(六)其他。 

四、名额分配 

原则上以全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 85 个县(区)行政村为单 位,按照各地需求设置扶贫公益性临时岗位 20000 个以上,优先 向9个未摘帽县及3个剩余贫困人口超过1万人的县(区)倾斜。 

名额由各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逐级申报,市级卫生健康 部门审核,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审定同意后实施,具体见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卫 生健康扶贫公益性临时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扶通〔2020〕13 号)中明确的全省卫生防疫消杀员扶贫公益性临时岗位安排表。 

五、补助资金 

(一)补助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予 以保障,并纳入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三)补助方式 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按月根据其在岗位工作情况如实填报, 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扶贫、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由县 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卫生防疫消杀员。 

(四)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六、工作管理 

(一)日常管理 

1.业务培训。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防疫 消杀员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卫生防 疫、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工作内容、工作技能、安全知识等。 

2.动态管理 (1)卫生防疫消杀员聘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对提出辞职、查实不符合选聘对象和条件、通过其它扶贫 渠道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人员,乡(镇)政府应及时解除劳务 关系。 

(3)对空缺岗位,乡(镇)政府按程序及时重新选聘,并报县级 卫生健康、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3.监督管理 

(1)乡(镇)卫生院(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卫生防疫消杀员 的上岗监督考核。 

(2)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卫生防疫消杀员选聘工 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不符合卫生防疫消杀员选聘条件和失职选 聘人员予以解聘;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 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处分;对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档案管理。卫生防疫消杀员档案主要包括文件档案、选聘档案、日常管理档案、考核培训档案以及报酬档案,实行乡(镇)卫 生院(或相关管理机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级建档,专人 专柜管理。 

(二)考核管理 

1.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或相关管理机构)组成考核组, 负责卫生防疫消杀员日常履职及管护成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卫生 防疫消杀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补助发放和动态管理依据。 

2.县级卫生健康、扶贫主管部门不定期的对卫生防疫消杀员 进行抽查,覆盖卫生防疫消杀员所有乡镇。 

3.省、市两级卫生健康、扶贫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核查。核 查内容和标准另行制定。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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