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三农服务 > 农民工权益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字号: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8444

法定代表人张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20102196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织人社监罚字〔2025〕第27

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违法事实:2025221日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织金尚润国际一期1批次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2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织人社监令字〔2025〕第27号),责令该公司于20253717时前存储工资保证金,期限过后,该公司未存储工资保证金。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表、《织金尚润国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该公司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3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人社监告字〔2025〕第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织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31号),法定时限,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该案经法制审核通过行政会议集体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7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512

处罚机关: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4250096642687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