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织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关于印发《织金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织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织退役军人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3-06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6-03-06
废止日期:
织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关于印发《织金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现将《织金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织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

2026年3月6日

织金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援助关爱工作,规范织金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通〔2019〕13号、《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黔退役军人函〔2023〕82号、《毕节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毕退役军人局函〔20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县慈善会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并在县慈善会冠名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撬动、对外以县慈善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县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全县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援助关爱范围主要是具有织金县户籍、属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并在织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其他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视情按照“特事特批”“一事一批”办理。

援助关爱对象分为资助困难和褒扬激励两类:资助困难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困难对象的范围原则上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褒扬激励对象适用于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慈善总会联合成立“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运行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县慈善会和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在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起的公开募捐。

第六条  县慈善会以基金会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县慈善会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开展公益活动,所募资金进入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基金开展互联网募捐,由县慈善会依法、依规在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项目”,所筹款项规范有效使用。

第八条  财政注入资金、其他资金、劝募的其他大额线下捐赠及募捐信息平台募捐资金统一进入县慈善会指定账户,县慈善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有关票据并按照要求公示,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县慈善联合总会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

开户行:织金惠民村镇银行

账  号:709000132000000704

该账户因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赠,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根据捐赠意向务必注明“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基金开展帮扶援助和褒扬激励以尚有余额为前提,基金管委会每年底可结合基金开展帮扶援助、褒扬激励的实际情况,对下一年资助褒扬的情形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试行期间基金资助和褒扬适用情形和标准如下:

(一)援助关爱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变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阶段性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予以1万元以内临时救助。

(二)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20%-50%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三)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5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四)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五)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5000元。

(六)援助关爱对象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或具有一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的,可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5000元资金褒扬激励慰问。

(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开展常态化服务联系退役军人过程中,可从基金中列支,用于慰问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慰问金及慰问物资不超过1000元。

(八)其他可适用于资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各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或期间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或期间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援助关爱按照个人申请或单位(组织、部门)提出的方式启动。

其中,帮扶援助资助按照 “个人申请(村〈居〉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可代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县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的流程执行,原则上同一援助关爱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援助关爱对象关联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性资料;

(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资助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送审,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申请表》,并在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审),由主管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服务站)逐级报送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审核通过并对拟援助关爱对象身份进行系统比对确认后,呈报县基金管委会审批拨付。审批通过后,由县慈善会拨付资金到拟帮扶对象个人指定账户。对审批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负责向申请对象回复。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将帮扶对象信息录入“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困难帮扶对象信息系统”备查。

第十四条  开展褒扬激励的,由拟褒扬对象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审批表》,按程序报送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报县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后,资金拨付到褒扬激励对象个人账户,或由属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上门进行慰问。

第十五条  开展全县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全县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拟开展的援助关爱项目和资助褒扬所需资金情况,可书面向县慈善会申请拨付备用金,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基金总额,且单次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申请第二笔备用金时,应同时报送第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明细。

第五章 基金运行

第十七条   县慈善联合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前提下,对“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实现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投资收益全部纳入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费使用须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十九条  县慈善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保管基金运行使用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基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由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按有关规定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县慈善会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授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日印发的《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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