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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织金县阿弓镇卫生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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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522425430375777H

当事人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上寨村

法定代表人:黄林

身份证号码:522425197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医保字〔202403

违反法律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202251日至2024630日期间,织金县阿弓镇卫生院存在一是医师未认真核准医院端收费项目内含,在无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的情况下,将该测定项目打包于肝功能测定中,向患者打包收取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费用,涉及1270人次、金额8600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90%计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7740元;二是医师未认真核准医院端收费项目内含,在无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的情况下,将该测定项目打包于肝功能测定中,向患者打包收取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费用,涉及1270人次、金额8600.5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90%计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7740.45元;三是伪造粪便常规检验报告单,涉及1533人次、金额4139.1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90%计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3725.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织金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织金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材料提取单、织金县阿弓镇卫生院将血清

γ-谷氨酰基转移酶和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打包于肝功能检验中的系统截图、织金县阿弓镇卫生院检验报告单(血清)、阿弓镇卫生院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违规数据清册、阿弓镇卫生院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违规数据清册、阿弓镇卫生院粪便常规违规数据清册等材料为证。经研究决定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1127日向该医院送达了《织金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织医保罚告字〔2024〕第03号),法定时限内,该医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该案经法制审核通过,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该医院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一)关于阿弓镇卫生院无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向患者打包收取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费用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7740元,并处1倍罚款7740元;(二)关于阿弓镇卫生院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向患者打包收取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费用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7740.45元,并处1倍罚款7740.45元;(三)关于阿弓镇卫生院伪造粪便常规检验报告单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3725.19元,并处2倍罚款7450.38元。综上,责令阿弓镇卫生院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共计19205.64元,并处罚款共计22930.83元。

罚款金额:22930.83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6

处罚机关:织金县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MB19889549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医疗保障局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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