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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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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51937805E

法定代表人:付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22424198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织人社监罚字〔2024〕第27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法事实:2024年9月30日接工人投诉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经调查,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劳动用工的过程中拖欠梅某某等42人2023年7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壹仠捌佰伍拾肆圆叁角叁分整(¥1791854.33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织人社监令字2024第117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17时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期限过后,该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违法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工资拖欠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工资表、织金县殡仪馆欠薪情况调查统计表、授权委托人及工人代表证言证词等材料为证。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人社监告字〔2024〕第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织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63号),法定时限内,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该案经法制审核通过,行政会议集体决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7.49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处罚机关: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2687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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