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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织金家和医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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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织金家和医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织金家和医院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927277012

投资人:高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22425196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织人社监罚字〔2025〕第4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9日接工人投诉织金家和医院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织金家和医院涉嫌拖欠工资立案。经调查,织金家和医院在实施劳动用工过程中拖欠49人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陆拾肆万壹千壹佰圆整(¥641100.00元)。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该医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织人社监令字2024〕第120号),责令该医院于2024年10月30日17时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期限过后,该医院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上述违法事实有织金县劳动(资)纠纷“一站式”来访登记表、工资拖欠登记表、2024年织金县家和医院花名册、欠薪名单、投资人及工人代表证言证词等材料为证。该医院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该医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人社监告字〔2024〕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织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69号),法定时限内,该医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该案经法制审核通过,行政会议集体决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织金家和医院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6.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10日

处罚机关: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2687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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