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织 水罚决字〔2025〕第1号
☑单位名称: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4MAAM16LHX7 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岩硐口村
本机关于2025年 3 月 11 日对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取水池一事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2024年4月擅自在织金县后寨乡三家寨村岔河处歹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取水池已严重阻碍河道行洪。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刚委托人左沁松《询问笔录》、贵州众汇山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四季春煤矿(兼并重组)生活饮水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侵占河道管理红线的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拆除擅自在织金县后寨乡三家寨村岔河处歹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取水池。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织金县水务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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