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水罚决字〔2026〕第5号
☑单位名称: 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03143923693 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杨柳社区杨柳大道人影组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2026年 3 月 26 日对 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织金县龙场镇集镇及周边农村2021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织金县龙场镇集镇及周边农村2021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为确保顺利中标,主动联系其他公司来参与投标并约定具体投标文件制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平《询问笔录》、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杨苹《询问笔录》、相关项目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零肆拾伍元壹角(¥35045.1),对公司负责人左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零肆元伍角壹分(¥3504.51);
2.取消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3日内到我局开具相关票据,并在开票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织金县水务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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