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46008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4-08 09:11:45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织金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为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工作,规范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运行,织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金定位与用途
基金是由织金县慈善联合总会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设立的县级公益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募捐筹集,专项用于援助关爱具有织金县户籍且已完成建档立卡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
援助关爱范围:具有织金县户籍、属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管理范围、并在织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其他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视情按照“特事特批”“一事一批”办理。
援助关爱对象:援助关爱对象分为资助困难和褒扬激励两类。资助困难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褒扬激励对象适用于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
二、组织管理
设立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委会),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联合总会共同负责基金的统筹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慈善联合总会,具体事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股室与县慈善联合总会秘书处联合办理。
三、资金来源与募集
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注入资金;社会公开募捐,包括线上平台募捐和线下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捐赠须汇入指定账户,并注明“织金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四、使用范围与标准
基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帮扶与激励。具体资助情形和标准包括:
1.援助关爱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变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阶段性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予以1万元以内临时救助。
2.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20%-50%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3.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5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4.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5.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5000元。
6.援助关爱对象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或具有一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的,可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5000元资金褒扬激励慰问。
7.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开展常态化服务联系退役军人过程中,可从基金中列支,用于慰问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慰问金及慰问物资不超过1000元。
8.其他可适用于资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各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
不予资助的情形包括:
1.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或期间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或期间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与审批流程
“个人申请(村〈居〉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可代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县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的流程执行,原则上同一援助关爱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申请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2.援助关爱对象关联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性资料;
3.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4.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基金可由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咨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县慈善联合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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