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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 赔(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
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61745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04 11:00:57
文  号: 织府办〔2023〕4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 赔(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赔(补)偿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引发

地质灾害的赔(补)偿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的职责要求,更好地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矿群矛盾纠纷,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赔付原则、对象和标准

(一)赔付原则

因矿产资源开发所涉及生产建设工程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任认定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对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地质灾害产生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对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矿群双方或一方,均可在法律规定时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由织金县矿群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组织指导,以矿群双方代表共同按规定程序对应级别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为处置依据。

2.位于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中明确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活动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由织金县矿群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组织指导,矿群双方代表共同委托聘请具备房屋安全检测资质机构调查评定房屋损坏程度等级。根据房屋损坏等级报告结果,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具备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无损坏无赔偿,A或Ⅰ级损坏简单维修,B或Ⅱ级损坏小修,C或III级损坏大修,D或Ⅳ级损坏或位于受开采活动破坏并已明确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危岩体、滑坡体上下或位于达不到安全深度且尚在活动变化的采空区上的房屋另行选址重建”的原则实物认证评估赔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涉及鉴定费、评估费、赔偿款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

(二)赔(补)偿对象

指因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建设施工生产建设工程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分析论证报告结论,位于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活动影响范围内,符合赔(补)偿对应标准,应赔(补)偿的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基础设施等实物指标,即房屋及附属物、田土及农作物、水源、林木、坟墓及其他。

(三)分类赔付标准

1.房屋赔(补)偿

(1)楼层认定。根据我县农村现行住房结构特征,人员居住房屋层数的计算方式为;按照首层3m高,二层及以上2.8m高的标准进行增减计算(每增减0.1m,造价增减2%)。坡屋顶(含木楼层)的按人员活动空间层高在2.2m及以上为一层进行层高增减计算,人员活动空间层高不足1.2m的不计入面积,人员活动空间层高在1.2m—2.1m之间的按1/2面积计算,人员活动空间层高超过2.1m的按面积进行增加计算;圈舍及其他简易结构按层高2m为一层增减计算;室外厕所按层高1.5m(不含粪坑)为一层增减计算。

(2)面积认定。以各层外墙体(柱)四角包边丈量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外出檐、走廊等有盖无墙体围护的部位按284元/m²进行计算。

(3)价格认定。所有计算均为现行居住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赔(补)偿金额等于认定丈量面积乘以现行结构单价(加减单项工程增减价)乘以认定层高增减比率乘以认定损害等级赔偿比率(见附件1:《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施工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赔(补)偿方案》的各单项指标计算)。

(4)临时安置及搬迁补助。一是临时安置避让费。符合搬迁标准且自行搬出危房进行避让并启动选址建房的(审批手续及建房时间按12个月计算),以应搬迁建筑物(含圈)面积乘以12个月计算临时避让费:住宅房10元/㎡/月,圈舍5元/㎡/月;从涉及群众自行搬出危房之日起计算,根据付款协议,因责任企业原因,责任企业继续支付避让费,因群众自身原因未搬出危房和未按时建房的,不再支付避让费。二是搬迁运输补助。按符合搬迁标准的建筑物(含有牲畜养殖的圈舍)面积乘以2次计算搬迁的运输补助费用:房屋10元/㎡/次,圈舍5元/㎡/次。此项费用分两次支付,群众自行搬出危房之日付50%,搬入新建房之日支付50%。

(5)基础设施补助。根据国家最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之规定,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审批为准。自行选择分散安置的群众(不得在矿山企业开采活动影响范围内安置),已搬迁安置并拆除原应搬迁建筑物的,由责任企业一次性按原搬迁房屋(含圈舍)占地面积以600元/㎡计算宅基地补助。群众自行提出申请,属地政府部门按规定审批宅基地,由群众按许可证自行建房。其他附属设施含水、电、路等,由责任企业按照涉及群众的公安户籍人口数乘以2000元/人一次性计算水、电、路补助。选择集中安置的农户,由责任企业负责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安置点。安置点的征地及“三通一平”(水、电、路及场平)建设由责任企业负责。已搬迁安置并拆除原应搬迁建筑物的,由责任企业一次性按原搬迁房屋(含圈舍)占地面积减去安置点分配面积,按多退少补原则以600元/㎡计算宅基地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监督责任企业建设安置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

(6)受损独立体建筑物按单个自然间进行鉴定。鉴定等级赔付比率进行补偿(D或Ⅳ级除外)。A₁或Ⅰ₁级维修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的5%计算维修补偿款;A₂或Ⅰ₂级维修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以12%计算维修补偿款;B或Ⅱ级维修按受损房屋重置价格的25%计算维修补偿款;C或Ⅲ级维修按受损房屋重置价格的50%计算维修补偿款;D或Ⅳ级和符合搬迁条件的按受损房屋重置价的100%计算搬迁补偿款,由涉及群众领取补偿款后自行维修或按程序申请审批选址重建。采空区覆岩移动活动变化期常规下为3至5年(爆破振动、地下水疏排放为时点性破坏,不存在活动期),位于采空区覆岩移动影响范围内、尚于活动期内、未达到搬迁赔偿的房屋原则上每年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对房屋开裂变化情况复核一次,在每年汛期后根据涉及群众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的书面申请,统筹安排复核,突发性房屋开裂情况加剧的,可临时申请安排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按现行赔付原则处理。复核等级与原赔付等级未变化或在原等级内变化的不作重复赔付,复核等级高于原赔付等级的按复核等级重新赔付,已按搬迁赔付或协议一次性赔付的不再复核鉴定。

(7)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划定后,群众不得在划定的威胁区内擅自新建、加层、扩建房屋。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在原老住房内外区域大面积装修、喷绘、粉饰。

2.坟墓赔(补)偿

因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建设活动导致坟墓沉陷、垮塌或明显开裂,确需对坟墓实施搬迁或修复的赔(补)偿标准认定标准为:凡是坟墓砌石经过雕刻打磨,且带有瓦沟、鼓镶石、大水脚的,定性为精修磨坟;凡是坟墓砌石经过一般打磨,砌石表面平整规范,但无瓦沟、鼓镶石、大水脚的,定性为普通磨坟;凡是坟墓砌石未经过打磨,砌石表面不平整规范的,定性为毛石坟;无石砌仅为泥土覆堆的,定性为土坟。根据2021年7月30日织金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织金县坟墓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的通知,8月13日在织金县文腾、双堰街道五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结论,坟墓搬迁赔偿标准为:精修磨坟40800元/座,普通磨坟37800元/座,毛石坟29800元/座,土坟26800元/座。有一定雕刻工艺加高戴帽独立墓碑另补助6800元/块,普通打磨刻字独立站碑补助4800元/块,与坟石镶嵌一体的镶碑补助1800元/块。不要求搬迁仅进行修复的补偿为:精修磨坟6800元/座,普通磨坟5800元/座,毛石坟4800元/座,土坟3800元/座;搬迁坟墓为双人双棺的按2座计算。

3.人畜饮水处置

在因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建设活动引(诱)发的地质灾害影响责任范围内,造成饮用水源泉点枯竭,导致人畜饮水困难的,由属地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责任企业出资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群众提供安全合格的人畜饮水。

4.田土赔(补)偿

(1)矿产资源开采及其建设活动造成破坏或威胁永久不能恢复耕种须征用的土地,按照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文件,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为1850元/亩。被征收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按照该文件相关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第一区域所有地类按47000元/亩;第二区域耕地按4255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18500元/亩,建设用地按18500元/亩,未利用地按10000元/亩(区域划分详见附件2)。

(2)田变土的赔(补)偿。田变土补偿是指受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活动影响,造成灌溉水源枯竭、灌溉沟渠断流或田块损坏,导致水田改作旱地耕种的价差补偿。认证机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田变土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认证工作。认证条件:①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活动影响范围内,造成的地表下陷、崩塌、开裂等造成田块有水源但不能储水,通过人为努力不能恢复的应认证(压覆、毁坏既不能种田也不能种土而荒芜的按征地赔付)。②由于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灌溉沟渠损坏的,由责任企业负责梳理修通灌溉沟渠,不能恢复导致田块污水灌溉的应认证。③因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灌溉水源下陷枯竭,无水源灌溉田变土的应认证。田变土的认定时间和范围,由属地乡镇(街道)田变土认证领导小组组织涉及村(居)委会、责任企业和群众进行认定。认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对认证结果有疑义,可依法申请鉴定或诉讼。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根据全县前三年的水田与旱地综合平均产值价差确定。按丈量亩计算田土平均产值价差,综合确定其补偿价格为400元/亩/年,实行一年一付直至闭矿,破坏水源得到恢复后不再补偿。

(3)田土污染赔(补)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达标排放,造成污染导致减产的,由矿山企业与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织金县农业农村局和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组织进行调解并责令整改恢复。整改期间造成已耕种但无收益的可参青苗补偿标准1850元/亩/年进行补偿(未耕种的水田按800元/年/亩,旱地按400元/年/亩,林地、荒地、其他未利用地按240元/年/亩,直至污染消除),无法恢复耕种的按照片区征地综合价补偿(一类地区70.50元/㎡,二类地区63.80元/㎡),所产生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群众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赔偿。

(4)耕管补助。涉及搬迁群众在本村和邻近村安置形成远距离耕种的,搬迁后居住地与耕种地距离在原耕种距离基础上每超过1公里,超过5公里以5公里计算,按照实际丈量面积80元/年/亩/公里计算远距离运输耕管补助费至闭矿。

(5)不能正常耕种的田土。经鉴定已明确是人为地灾点上受危岩威胁或企业其他破坏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正常耕种的田土,由责任企业进行补偿,水田按800元/年/亩,旱地按400元/年/亩,林地、荒地、其他未利用地按240元/年/亩,直至隐患消除;无法恢复耕种的按照片区征地综合价补偿(一类地区70.50元/㎡,二类地区63.80元/㎡),所产生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5.林木赔(补)偿

指企业征地需砍伐林木及矿山造成地质灾害等行为损坏林木的赔(补)偿。涉及群众可自愿进行砍伐使用的林木,根据各类林木大小和类型对照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3/4),如果不能或群众不愿自行砍伐的,企业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后由企业自行砍伐处置。

二、其他要求

本方案自行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方案行文之日前已经签订赔偿协议的,按照已签订协议执行。若因责任方原因导致尚未签订相关赔偿协议和处置的,按此标准执行。其他区域项目实施临时指导标准与本方案无关联。

本方案内未提及的赔(补)偿对象类型,现场核实认证,结合市场实际协商评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事人提起诉讼。

三、特别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系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如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侵犯而不同意按照本方案补(赔)偿的,由当事人自行起诉至人民法院。

附件:1.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赔(补)偿方案指导标准;

2.矿山企业生产建设征用土地赔(补)偿标准;

3.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4.零星林木移栽、砍伐补偿指导标准;

5.零星绿化树种补偿指导标准;

6.苗圃嫁接苗补偿指导标准;

7.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指导标准;

8.中草药补偿指标价格;

9.苗圃实生苗补偿指导标准;

10.杉木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织金县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建设施工引发

地质灾害的赔(补)偿方案指导标准

一、补偿比率的确定

根据《危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CT125-2016)、建筑物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及《砖混结构建筑物补偿比率》的规定,结合建筑物的实际受损状况,综合确定维修补偿比率如下:

1.A1或Ⅰ₁损坏等级: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乘以5%计算修复补偿费用,货币化补偿。

2.A2或Ⅰ₂损坏等级: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乘以12%计算修复补偿费用,货币化补偿。

3.B或Ⅱ损坏等级: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乘以25%计算修复补偿费用,货币化补偿。

4.C或Ⅲ损坏等级: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乘以50%计算修复补偿费用,货币化补偿。

5.D或IV损坏等级(含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房屋):按受损建筑物重置价格的100%计算搬迁拆建费货币补偿。

二、建筑物重置价格的确定

(一)农村建筑物重置价格确定

根据市场实际,结合我县农村房屋修建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相应建筑物重置价格如下:

1.框架平房1350/㎡。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主体,大砖、小砖、火灰砖等围护;钢筋砼屋盖、楼盖;首层标高3m,二层及以上标高2.8m;水泥砂浆或砼楼(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普通瓷粉;外墙正面贴有普通面砖;普通木质或一般铝合金门窗。框架无维护结构的按800元/m²计算。

2.小砖平房1160/㎡。应当达到以下功能:小砖墙承重;钢筋砼屋盖、楼盖;首层标高3m,二层及以上标高2.8m;水泥砂浆或砼楼(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普通瓷粉;外墙正面贴有普通面砖;普通木质或一般铝合金门窗。

3.砂墙平房1210/㎡。应当达到以下功能:石墙承重;钢筋砼屋盖、楼盖;首层标高3m,二层及以上标高2.8m;水泥砂浆或砼楼(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普通瓷粉;外墙正面贴有普通面砖;普通木质或一般铝合金门窗。

4.大砖平房1070/㎡。应当达到以下功能:大砖墙承重;钢筋砼屋盖、楼盖;首层标高3米,二层及以上标高2.8米;水泥砂浆或砼楼(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普通瓷粉;外墙正面贴有普通面砖;单层油漆木窗或铝合金窗;油漆木门。

5.大砖、小砖(砂墙)混合结构平房115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大砖、小砖(砂墙)混合墙承重;钢筋砼屋盖、楼盖;首层标高3米,二层及以上标高2.8米;水泥砂浆或砼楼(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普通瓷粉;外墙正面贴有普通面砖;单层油漆木窗或铝合金窗;油漆木门。

6.木结构瓦房、砖木瓦房、砂墙瓦房107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8m;一般砖墙、砂墙、木柱、木梁、木屋架承重;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小青瓦或小水泥瓦屋面;木板楼面,水泥砂浆或砼地面;普通木门窗,内、外墙面油漆或瓷粉粉刷。

7.木结构瓦房、砖木瓦房、砂墙瓦房1040/㎡。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8m;一般砖墙、砂墙、木柱、木梁、木屋架承重;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石棉瓦屋面;木板楼面,水泥砂浆或砼地面;普通木门窗;内、外墙面油漆或瓷粉粉刷。

8.木结构草房、砖木草房、砂墙草房1020/㎡。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8m;一般砖墙、砂墙、木柱、木梁、木屋架承重;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草盖屋面;木板楼面,水泥砂浆或砼地面;普通木门窗;内、外墙面油漆或瓷粉粉刷。

9.土墙草/石棉瓦房86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8m;土墙承重;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草或石棉瓦盖屋面;简易楼面,土地面;内墙面普通抹灰,外墙祼露;普通木门窗。

10.土墙瓦房90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8m;土墙承重;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小青瓦或小水泥瓦屋面;简易楼面,土地面;内墙面普通抹灰,外墙祼露;普通木门窗。

11.砂墙、土墙混合结构草房91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8m;主要为土墙承重,有部分砂墙;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草或石棉瓦盖屋面;简易楼面,土地面;内墙面普通抹灰,外墙祼露;普通木门窗。

12.砂墙、土墙混合结构瓦房96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首层标高3m,二层有足够的人员活动空间,标高2.2m;主要为土墙承重,有部分砂墙;一般方木楼楞,有檩有椽屋盖体系;小青瓦或小水泥瓦屋面;简易楼面,土地面;内墙面普通抹灰,外墙祼露;普通木门窗。

13.新农村提尖盖顶290元/㎡。应当达到以下功能:人员活动空间层高不足1.2m,有木板或砖墙围护结构;有檩有椽屋盖体系;小青瓦或小水泥瓦屋面。

14.圈/简易房造价。砼板面简易房/圈的造价为73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标准砂、砖、木结构双斜面小瓦简易房/圈造价为48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标准砂、砖、木结构双斜面草盖简易房/圈造价为47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砖、砂、木结构石棉瓦简易房/偏圈38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砖草、砂单斜面草盖简易房/偏圈37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土墙石棉瓦简易房/偏圈34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土墙草简易房/偏圈33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活动板房38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钢架无围护结构22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钢架彩钢瓦围护盖顶结构280元/㎡(层高2m,含水泥地坪),其他简易圈/房220元/㎡(层高2m),简易棚150元/㎡。

15.砼板厕所(人员活动空间层高1.5m,有粪坑)造价为760元/㎡,砖木偏瓦厕所(人员活动空间层高1.5m,有粪坑)420元/㎡,石木瓦厕所(人员活动空间层高1.5m,有粪坑)440元/㎡,其他简易结构厕所630元/个。

16.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建筑物总面积(即1:1计算面积);室内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建筑物总面积(即1:2计算面积)。

(二)增减价因素

1.以各类结构功能标高要求为基础,层高每增加或减少0.1m,造价增加或减少2%

2.未打水泥地坪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28元,未进行瓷粉粉刷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120元,室内墙壁只进行水泥清光未粉刷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74元。

3.无门窗每平方建筑面积减99元,单独无门每建筑平方米减72元,单独无窗每建筑平方米减27元。

4.外墙正前面无面砖的,建筑面积减34/m²;外墙面只进行水泥清光未贴面砖的,建筑面积减10/m²

5.琉璃瓦增价10/m²,女儿墙(贴砖)0.2-0.4m高度增价10/m²0.4-0.6m高度增价15/m²0.6-0.8m高度增价20/m²0.8-1m高度增价25/m²(均指覆盖范围单层建筑面积)。

6.整层室内均为乳胶漆的,该层建筑面积增价53/m²;整层室内均为墙纸的,该层建筑面积增价70/m²;整层室内均为暗线的,该层建筑面积增价60/m²,整层室内均为明线包管的,该层建筑面积增价20/m²

7.房屋四角包边之外的出檐按284元/m²,有维护结构的据实计算。

8.关于Ⅰ、Ⅱ、Ⅲ级修复两种情况,如等级报告叙述房屋板面开裂(未漏水或未对穿)的,按受损自然间面积60/m²计算,板面开裂(漏水或对穿)的,按受损自然间面积120/m²计算。

9.斜面砼板加瓦盖房屋,按类似的砼板房屋增价214元/m²。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一)院坝(入户路)

1

水泥院坝(路)

189


2

块石院坝(路)

152


3

土院坝(路)

130


(二)围墙/堡坎


1

实心

小砖

452

墙面水泥清光按

25元/m²

2

石块(干砌)

193

3

石块(混凝土)

291

4

土质

140

5

空心砖

355

(三)室外其它设施

1

地圈梁

1922

宽0.3m,高0.4m

2

檐坎

水泥

277


料石

322


3

基础

250

石混基础标高1.5m,高度每增加或减少0.1m,造价增加或减少8%

4

无盖类型的建筑物

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建筑类型成本进行计算

5

台阶

177

斜面

6

花池

m

80

坑宽以0.4m为基准,宽度每加0.1m,造价相应增加10%

7

沼气池

4939


8

酒甑

2200


9

雨棚

140


(四)房屋装饰补偿标准

1

普通地砖

119


2

木地板

177


3

木墙裙

151


4

普通墙砖

149


5

大理石墙砖

162


6

墙纸

20

局部

7

乳胶漆

15

局部

8

石膏线

m

20


9

造型吊顶

250


10

石膏吊顶

100


11

扣板

120


12

背景墙

250


13

木楼板

170

泛指木结构房屋

要求之外

14

简易层

110

15

木楼枕

m

15

16

单灶

758

砖砌贴面砖

双灶

1274

17

护栏

瓷瓶

m

200

含楼梯及阳台

木质

m

230

不锈钢

m

150

18

门窗

铝合金防盗窗

150


铁门

200

泛指相应结构房屋要求之外,作增价补偿

防盗门

900

包门

600

厕所玻璃门

350

钢化玻璃门

580

玻璃厚度1mm

窗套/门套线

m

60


窗套/门套

m

100


卷帘/卷闸门

150


19

坐便器

680


20

蹲便器

280


21

拖把池

180


22

镜柜洗漱台

1200


23

单独洗漱盆

460


24

浴缸/浴池

2000


25

操作台

m

260

按层计算

26

地柜仅限厨房,其他房间不予赔偿)

m

800

规格为地柜高70cm厚60cm  吊柜高70cm厚45cm,安装有全覆盖的吊柜关闭门。

27

吊柜仅限厨房,其他房间不予赔偿)

m

600

28

衣柜/壁柜      仅限卧室,其他房间不予赔偿)

760

厚度为0.6m,必须安装有全覆盖的壁柜关闭门,有合理的层板和背板,无层板和背板的其造价减少10%,厚度每增加或减少0.1m,其造价增加或减少15%

29

酒柜/隔断

760


30

电视柜

m

760

固定/嵌入式

31

地脚线

m

19


32

雕花窗

330


33

无盖水池/化粪池

330


34

砖/石混封闭水池

836

标高2m,做防水

注:1.抢建、抢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2.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部分,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3.室内装饰装修漏项的,根据市场询价评估确定。









附件2

矿山企业生产建设征用土地赔(补)偿标准



区域

涉及范围

征地类别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折算成平方补偿标准(元/m2

备注





第一  区域

第一区域:惠民街道惠民社区、惠泽社区、恒大社区、涌潮社区、木戛社区、尖山社区、干坝社区、箐脚社区;双堰街道花红村、金南社区、太平社区、双堰社区、星秀社区、北门村、黑石村、桂花村、大寨村、荷花村、双龙村;文腾街道金西社区、金北社区、金中社区、西湖村、大坡村、独山村、水依村;绮陌街道二塘村、兴荣村、陡岩村、平桥村、墨峰村、三架山村、中坝村、中营村;三甲街道裕民村、三甲村、大戛村、佳夸村

所有类别

47000

70.5




第二  区域

第二区域:双堰街道、绮陌街道、三甲街道、金凤街道、八步街道、桂果镇、牛场镇、猫场镇、化起镇、龙场镇、以那镇、三塘镇、阿弓镇、珠藏镇、中寨镇、马场镇、板桥镇、白泥镇、少普镇、熊家场镇、黑土镇、自强乡、大平乡、官寨乡、茶店乡、金龙乡、后寨乡、鸡场乡、实兴乡、上坪寨乡、纳雍乡

耕地

42550

63.9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18500

27.8




建设用地

18500

27.8




未利用地

10000

15




附件3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标准

备 注


板栗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核桃

产前期

元/亩

2000-2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李、枣树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柑、桔、橙、柚类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杨梅、枇杷、石榴、柿子、樱桃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5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刺梨、无花果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500-7000



油桐、油茶、乌桕、蚕桑

产前期

元/亩

1100-16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300-2800



盛产期

元/亩

5500-6000



茶叶

产前期

元/亩

4000-4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65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花椒、漆树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杜仲、黄柏、厚朴、吴茱萸、黄栀子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500-9000



说明:1.苗期特指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苗期补偿标准按产前期补偿标准 50%计算。2.主要经济林树种控制密度标准如下:板栗、核桃、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柑、桔、橙、柚、乌桕、油桐、油茶 30一74 株/亩;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梨、桃、刺梨、无花果 50一110 株/亩;杜仲、黄柏、厚朴、漆树、花椒、蚕桑、吴茱萸、黄栀子80一 167 株/亩;葡萄、猕猴桃 110一222 株/亩;茶叶:苗期 5000 株/亩、成熟期 250一500 丛/亩。3.面积小于 1 亩、同时栽植密度小于等于控制密度的为零星树木,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补偿;若栽植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则以实际栽植面积按经济林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树木不予补偿。4.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附件4

零星林木移栽、砍伐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胸径(厘米)     及生长期

计量单位

标准 (元/株)

备 注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杨树、泡桐、枫香、香椿、栾树、皂角、桦木等阔叶树种

胸径2-4.9㎝

元/株

5

胸径≥35厘米,每增加 1 厘米增加30 元


胸径5—10.9㎝

元/株

15


胸径11—15.9㎝

元/株

30


胸径16-20.9㎝

元/株

50


胸径21-30.9㎝

元/株

80


胸径31-35㎝

元/株

120


花椒、刺梨、无花果、木瓜、油桐、油茶、漆树、乌桕、吴茱萸、黄栀子

苗期

元/株

5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50



盛产期

元/株

150



核桃、板栗

苗期

元/株

10



产前期

元/株

50

胸径≥20 厘米,在盛产期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 50 元。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李、梨、桃、拐枣、苹果、花红、杏、枣树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元/株

10



产前期

元/株

4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杨梅、枇杷、石榴、柿子、樱桃

苗期

元/株

10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10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杜仲、黄柏、厚朴

6以下

元/株

15

胸径≥20 厘米,每增加 1 厘米增加30 元。


6—11

元/株

50


12-20

元/株

80


茶叶

苗期

元/株

2

5-10 株/笼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35


盛产期

元/株

50


其它杂树

5以下

元/株

5

胸径≥30 厘米,每增加 1 厘米增加30 元。


5-9

元/株

10


10-14

元/株

20


15-19

元/株

40


20-29

元/株

60


30及以上

元/株

80


说明: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700元/亩。


2.木材产值:(1)松类800元/立方米;(2)杉类800元/立方米;(3)杂木(柏木、阔叶树)650元/立方米。


3.面积小于 1 亩、同时栽植密度小于等于控制密度的为零星树木,按附件 4补偿;若栽植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则以实际栽植面积按附件经济林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树木不予补偿。 


4.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附件5

零星绿化树种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元/株)

备 注

1

香樟、银杏、广玉兰、紫荆、樱花、女贞、杜英、红叶李、紫薇、塔柏、棕榈。

胸径1-2.9

10

胸径≥31 厘米,每增加 1厘米增加 100 元。

胸径3-4.9

40

胸径5-6.9

80

胸径7-8.9

140

胸径9-12.9

250

胸径13-16.9

400

胸径17-20.9

610

胸径21-22.9

800

胸径23-26.9

1400

胸径27-30.9

2000

2

桂花、红豆杉、雪松、罗汉松、楠木、龙爪槐。

胸径1-2.9

50


胸径3-4.9

100


胸径5-6.9

200


胸径7-8.9

300


胸径9-12.9

800


胸径13-16.9

1300


胸径17-20.9

2000


胸径21-22.9

2800


胸径23-26.9

3700


胸径27-30.9

5000


附件6

苗圃嫁接苗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嫁接口径(厘米)

标准(元/株)

备注

1

桃、梨、枇杷、李、樱桃、板栗

<0.6

3

1-2万株/亩

≥0.6

6

0.4-1万株/亩

2

杨梅、核桃

<0.7

3.5

1-1.5万株/亩

≥0.7

7

0.4-1万株/亩

3

柑橘、脐橙、柚子

<0.6

1.75

1-1.5万株/亩

≥0.6

3.5

0.4-1万株/亩

附件7

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单价 (元/ 亩)

备注

成片竹林(元/亩)

零星竹子


胸径(厘米)

元/m²

元/株

1.集中连片面积≥1亩为成片竹林、面积<1 亩为零星竹子;2.竹笋按 30元/公斤补偿。

楠竹、斑竹、金竹、苦竹

8000-9000

<2

15元/㎡

<4≥2

4元/株

<7≥4

6元/株

<10≥7

10元/株

≥11

15元/株

慈竹、甜龙竹、白夹竹、水竹及其他杂竹

6000-6500

<2

15元/㎡

<4≥2

3元/株

<7≥4

6元/株

<10≥7

8元/株

≥10

12元/株






附件8

中草药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备注

1

板蓝根

元/㎡

4.83

中草药的市场价格与其种植年限、种植规格、实时价格等有关,以上价格均为指导价格,在处置过程中如矿群双方有异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公司对实物进行采集实时评估。混合种植药材的,只能按其中一种计赔

2

半夏

元/㎡

16.8

3

冬荪

元/㎡

55.06

4

独活

元/㎡

9.8

5

防风

元/㎡

11.79

6

葛根

元/㎡

5.51

7

瓜蒌

元/㎡

6.75

8

杭白菊

元/㎡

15

9

金银花

元/㎡

10.8

10

路党

元/㎡

14.06

11

前胡

元/㎡

9.13

12

芍药

元/㎡

18.75

13

太子参

元/㎡

60

14

续断

元/㎡

10.6

15

地枝蒿

元/㎡

11.61

16

知母

元/㎡

7.35

17

栀子花

元/㎡

13.5

18

天麻

元/㎡

60

19

竹荪

元/㎡

70

20

香菇

元/㎡

50

21

苦金盆

元/㎡

40

22

胸径6cm以下

元/株

30

胸径6-12cm

元/株

50

胸径12-20cm

元/株

100

胸径20cm以上

元/株

150

23

苗期(胸径5cm以下)

元/株

15

产前期(胸径 6-11.9cm)

元/株

50

初产、衰产期(胸径 12-19.9cm)

元/株

100

盛产期(胸径 20-30cm)30cm以上的每增加1cm增加30元

元/株

150


附件9

苗圃实生苗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

备注(种植规格应符合控制密度)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1

马尾松、云南松、华山松、杉木、柏木、柳杉、水杉

< 0.2

0.15

≥ 0.2

< 0.3

0.28

≥ 0.3

0.33


2

杨树、泡桐、刺槐

< 0.8

0.3

≥ 0.8

< 1.0

0.7

≥ 0.3

< 1.2

1


3

喜树、梓木、楸树、苦楝、檫树

< 0.7

0.3

≥ 0.7

< 1.0

0.57

≥ 1.0

0.67

4

杜仲、厚朴、黄柏、花椒

< 0.3

0.3

≥ 0.3

< 0.8

0.5

≥ 0.8

0.7

5

女贞

< 0.5

0.31

≥ 0.5

< 0.7

0.57

≥ 0.7

< 1.0

0.68

地径1.0厘米,1.0 元/株;地径1.0-2.9 厘米,每增加 0.1 厘米,增加0.2元;地径 3.0厘米,5.0元/株,地径3.1-4.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6元;胸径5.0厘米,23.0元/株,胸径 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1.2元。   

6

香椿、栾树

< 0.5

0.32

≥ 0.5

< 0.7

0.6

≥ 0.7

< 1.0

0.71

地径1.0厘米,1.5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3元;地径3.0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胸径5.0厘米,35.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

7

核桃、板栗

< 0.6

1.5

≥ 0.6

< 0.8

2.5

≥ 0.8

3


8

桂花、银杏、香樟、楠木、紫薇、雪松、金钱松、罗汉松、红豆杉、竹柳等绿化苗木

< 0.3

0.6

≥ 0.3

< 0.4

1

≥ 0.4

< 0.8

2

地径0.8厘米,3元/株;地径0.9-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5元;地径3.0厘米,22 元/ 株,地径3.1-4.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2.5元;胸径5.0厘米以上的参照附件5相关标准补偿。

9

金叶女贞、小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桤木、红叶小波、海桐、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绿化植物 

未成球状:1年生裸根苗0.5元/株,容器苗1.0元/株;2年生裸根苗1.0元/株,容器苗2.0元/株3年及3年生以上裸根苗3.0元/株,容器苗5.0元/株。形成球状:30cm≤冠幅<50㎝,50元/个;50㎝≤冠幅<80cm,80元/个;冠幅≥80 cm,每增加1cm,每个增加1.5 元。小叶黄杨形成球状:20cm≤冠幅<30cm,50 元/个; 30cm≤冠幅<50cm,100元/ 个;50cm<冠幅<100cm,150元/个;冠幅≥100 cm,200元/个。

说明:1.对出土而未到 10 月底的苗木,按Ⅰ、Ⅱ级苗补偿标准平均数的 85%执行。2.死苗不计价; 对萌生性苗木主干死亡的,调查萌生苗最大的一株,对照相应标准执行。3.苗木株数根据行业管理标准规范采取样方调查计算。若同一地块内,苗木规格差异较大,对Ⅰ级和Ⅰ级以下苗木按苗木等级分级单价测算;超过Ⅰ级以上的苗木,按Ⅰ级以上苗木平均地径对照相应的标准单价统一测算。4.苗圃面积按育苗净面积计算(除排水沟、地埂、步道等),如有苗床的,不超过土地丈量面积的75%。5.本表未列入的实生苗,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现行苗木出圃价格进行补偿。6.林木样方调查,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7.符合控制密度以亩计算,土地及苗圃一体化征收使用赔偿指导价为70000元/亩,仅苗圃赔偿指导价为13000元/亩。










附件10

杉木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本地楸树、杉木、香椿

序号

柳杉、水杉、其他杂木

胸径类型

指导价

备注

胸径类型

指导价

备注

1

5cm以下

5元/棵


1

5cm以下

3元/棵


2

5cm≤胸径<10cm

10元/棵


2

5cm≤胸径<10cm

5元/棵


3

10cm≤胸径<15cm

40元/棵


3

10cm≤胸径<15cm

15元/棵


4

15cm≤胸径<20cm

70元/棵


4

15cm≤胸径<20cm

30元/棵


5

20cm≤胸径<25cm

100元/棵


5

20cm≤胸径<25cm

50元/棵


6

25cm≤胸径<30cm

300元/棵


6

25cm≤胸径<30cm

80元/棵


7

30cm≤胸径<35cm

500元/棵


7

30cm≤胸径<35cm

100元/棵


8

35cm≤胸径<39cm

80元/cm

胸径单价

8

35cm≤胸径<39cm

30元/cm

胸径单价

9

40cm≤胸径<43cm

120元/cm

胸径单价

9

40cm及以上

50元/cm

胸径单价

10

44cm及以上

170元/cm

胸径单价













未列举到的其他材质树木,经矿群双方结合市场情况协商处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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