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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贯彻落实<毕节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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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68902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09 10:23:51
文  号: 织府办〔2023〕4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贯彻落实<毕节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织金县贯彻落实<毕节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织金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织金县贯彻落实毕节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毕节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毕委办字〔2022〕59号精神,加快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以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为着力点,深化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差距。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落实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措施。对符合特殊困难群体发放增发补助金。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落实低保倾斜性政策。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抵扣政策和“单人户”、低保渐退政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落实特困供养政策。督促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5.落实提高救助服务水平。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措施,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大力普及心理抚慰、日常陪护、志愿服务等服务类社会救助,完善“物质+服务”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落实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6.落实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资助重点对象参保缴费政策。(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7.落实住房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8.落实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 政策。(牵头单位:县教育科技局;责任单位:县残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9.落实就业救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扶持,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0.落实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落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落实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县水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1.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落实急难社会救助制度

12.落实临时救助制度。依据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分级审批、分阶段救助、跟进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3.落实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4.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压实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在街  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5.落实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 区域,采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等方式予以倾斜。对陷入困境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关爱帮扶。(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16.落实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积极落实开发困难群众社会化关爱帮扶项目,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救助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落实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机制。落实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完善互联网慈善监管机制。大力发展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队伍,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人性化水平。(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精神文明办、团县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7.落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细化购买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落实“放管服”改革

18.落实主动发现报告责任。深入推进落实主动发现救助机制改革,压实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驻村(社区)干部、网格员、村医、教师、村(社区)干部等主动发现报告责任。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发现、救助困难群众。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处措施,提高办理时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9.落实推进审核确认程序优化改革。稳步推动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平台预警监测、部门信息比对等手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的致贫。完善对收入较低、支出较大、易致贫返贫家庭及人员的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机制。(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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