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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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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17713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9-05 08:55:33
文  号: 织府办〔2023〕4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织金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织金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对毕节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解决当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拟在我县人口净流入条件的辖区及成熟的工业园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我县2023年保租房建设任务数200套(间);2024年和2025年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多种方式分别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900套(间),具体建设套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施。

、筹集房源的方式和标准

(一)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坚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多渠道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压舱石”作用。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外来国有企业,内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根据市住建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鉴于上级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少的情况,在征求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同意后,计划将部分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建成的相对集中的房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二)拓宽筹集渠道。鼓励房开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中,按照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明确,建成后无偿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管理运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以资配建”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四)完善配套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靠近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保障性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开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配套服务由教育、卫健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配租运营管理

(一)保障对象。凡在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租金标准。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租金标准接受县人民政府指导,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三)运营期管理。产权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与管理;也可以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不少于8年,期限届满后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县住建局要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推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参建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强化部门联动。县住建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方案从行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涉及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

            2.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3.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细则

附件1

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

                

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赵祖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尚黎立  县政府办督查专员

熊恩来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卢凤杰  织金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彭仁勇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兴刚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运能  县发改局副局长

邹华青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严  波  县水务局副局长

牟迎春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邹顺甫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  涛  县投促局副局长

梁  超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雷  勇  县税务局副局长

徐  佳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邹  青  县国资服务中心主任

李德江  县公积金中心主任

饶儒波  人行织金县支行行长

黄  山  毕节银保监分局织金监管组组长

余秋柏  织金供电局副总经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熊恩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不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县住建局代章。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成员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研究落实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文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安排,需要研究、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督促、检查、指导好各有关单位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任务,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  项目认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二章核发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盘活闲置住房及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织金县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代县人民政府收集资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1.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3.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4.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织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代县人民政府收集资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前置条件。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

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织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代县人民政府收集资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利用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织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代县人民政府收集资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织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代县人民政府收集资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章评审核发和管理

第十条织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项目资料后,县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国资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据项目所在地区保障性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凭《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照控规优化程序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织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3

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织金县实际情况,制定织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凡在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前三年内在本地未转让房屋,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必须达一年以上。
  二、提交资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建局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工作单位所在地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任职或调动文件、劳动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三、申请审核和配租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配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四、退出的工作流程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3.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4.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
障性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5.不在本辖区内继续工作(包括工作调离、退、离休、死亡);
   (三)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申请、配租、运营信息公开栏,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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