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4310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17:38:04 | |
文 号: | 织府办〔2023〕4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民宿业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织金县民宿业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织金县民宿业治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宿业治安管理,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宿业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宿业,是利用本县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我县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消费者、旅游者提供休闲度假、体验我县风俗文化的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民宿业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业进行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民宿经营,应当对民宿有合法使用权,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条件和经营要求。
第六条 作为民宿业经营的建筑应符合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宿业经营。
第七条 民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民宿业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民宿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全覆盖。
第九条 民宿业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条 民宿业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民宿业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二条 民宿业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民宿业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四条 民宿业要严格落实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接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民宿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民宿业入住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民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入住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入住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三)入住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房间;
(四)入住人员应当配合民宿经营者进行人证核验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民宿业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民宿业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民宿业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民宿业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民宿业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对民宿及民宿入住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民宿的经营者在经营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属地派出所备案后方准营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民宿业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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