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7056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织环罚〔2021〕33号 | ||
文 号: | 无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织环罚〔2021〕33号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
地址: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建国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肥田煤矿(一期)部分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2月8日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21〕33号 ) 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 2021年12月8日,你单位收到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21〕33号)。 2021年12月8日,我局收到你单位递交的承诺书,你单位承诺放弃陈述申辩权,愿意接受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
缴款编码:520500210000000782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毕
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