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2520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织环罚〔2021〕31号 | ||
文 号: | 无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织环罚〔2021〕31号
织金县猫场镇凉水井石灰岩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692153214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猫场镇石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华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的砂石露天堆放,传输带用彩钢瓦进行密闭,生产过程未采取相关措施洒水降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2月8日以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21〕3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1年12月8 日,你单位收到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21〕31号 )。截至2021年12 月15日,我单位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
缴款编码:52050021000000075271
收款人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