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0405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明治丧活动的通知 | ||
文 号: | 织府办〔2018〕4号 |
织府办〔2018〕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切实规范文明治丧活动,创造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文明治丧活动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通过组装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群众会议、开设殡葬宣传专栏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节地环保、文明治丧等殡葬新风尚。
二、辖区内人员死亡后,有关乡镇(街道)、单位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丧属家中开展思想工作,并下达火化通知书,在24小时内上报情况。
三、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各乡镇(街道)所在地集镇区域及县辖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等公共场所搭设帐篷、摆设宴席、操办丧事等活动。
四、严禁在城区(金南、金北、金西、金中、太平、星秀、双堰7个社区)开展治丧吊唁活动、加工销售花圈、墓料、棺木等丧葬用品和吊唁用品。城区治丧严格按照《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律在殡仪馆进行。
五、全县辖区内人员死亡后,治丧时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并从严管理。
六、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未结案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火化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
七、殡仪活动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八、在遗体和骨灰接送途中严禁燃放鞭炮、抛洒冥纸。出殡送葬,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九、对违反本通知,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清除,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对随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清除燃放垃圾,不清除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清除燃放垃圾,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罚款。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强化城市管理是全体市民的共同需求,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对治丧活动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开创富裕、和谐、幸福、美丽织金新未来。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5日起执行。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