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申请人:杨某义
委托代理人:冉某利,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某,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织金县龙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龙场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美,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2023〕织龙府强决字3号),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受理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织龙府强决字3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经审查: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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