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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腾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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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六十一条。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谢乃奎
承办机构负责人:鄢守丽
具体承办人:鄢守丽
2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第七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朱林
承办机构负责人:郭兵
具体承办人:罗友
3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第七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朱林
承办机构负责人:郭兵
具体承办人:罗友
4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朱林
承办机构负责人:毛盛华
具体承办人:周训阳
5 行政检查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谢乃奎
承办机构负责人:鄢守丽
具体承办人:鄢守丽
6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谢乃奎
承办机构负责人:李龙杰
具体承办人:李龙杰
7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赵元芬
具体承办人:魏梦婷
8 行政确认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徐道蕾
承办机构负责人:龙碧娇
具体承办人:龙碧娇
9 其他类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李国会
具体承办人:李国会
10 其他类 生育服务登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七次修订)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赵元芬
具体承办人:魏梦婷
11 其他类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赵元芬
具体承办人:魏梦婷
12 其他类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徐道蕾
承办机构负责人:潘忠进
具体承办人:潘忠进
13 其他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徐道蕾
承办机构负责人:潘忠进
具体承办人:潘忠进
14 其他类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朱林
承办机构负责人:杨瑜
具体承办人:杨瑜
15 其他类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第二款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徐道蕾
承办机构负责人:宋月霞
具体承办人:宋月霞
16 其他类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朱林
承办机构负责人:杨瑜
具体承办人:杨瑜
17 其他类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谢乃奎
承办机构负责人:冯兴
具体承办人:冯兴
18 其他类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谢乃奎
承办机构负责人:李龙杰
具体承办人:李龙杰
19 其他类 医疗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赵元芬
具体承办人:魏梦婷
20 其他类 临时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谢乃奎
承办机构负责人:李龙杰
具体承办人:李龙杰
21 其他类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徐道蕾
承办机构负责人:龙碧娇
具体承办人:龙碧娇
22 其他类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蔡政远
具体承办人:蔡政远
23 其他类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谢乃奎
具体承办人:杨胤迪
24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胡瑶
分管负责人:张忠孝
承办机构负责人:赵元芬
具体承办人:魏梦婷
合计:24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类15项,行政给付1项。

文腾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1).xls

文腾街道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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