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织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有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发布了《织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织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织金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织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使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经济建设、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二、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综合各乡镇(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等情况进行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水平。
三、规划数量
综合织金县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及各乡镇(街道)风土习俗、区域面积、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总量控制,确定规划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450家(具体数量详见附件:<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表>)。对现有零售店超出规划指标数量的乡镇(街道),按照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逐年递减至规划数,不得新增加。
(一)新增零售店布设:
1.在各乡镇(街道)规划指标内,以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为前置必要条件,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实施许可。
2.对现有零售店数量大于或等于规划指标数量的乡镇(街道),按照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实施布设。对于已超出规划指标数量的零售店,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且依法依规经营的予以继续保留;安全条件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实现逐步退出。
(二)不应布设区域:
1.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城内;
2.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3.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4.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
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在电压高于10kV的电力线路下方,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
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区域。
四、许可条件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为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销售,即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且主要负责人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
1.符合织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3.外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①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外部最小允许距离70米;②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外部最小允许距离100米;③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小允许距离50米。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面积: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存放限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零售场所使用面积确定。
(三)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店正上方和后方房间一律砌封,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零售店杜绝设置床铺。
(四)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店醒目位置设置门头牌、“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8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3.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灭火器且分为2个设置点。
5.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须采用防爆型电器,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五)其他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烟花爆竹零售”,且零售经营场所的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须一致)。
2.主要负责人(即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明白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要求)、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中有关“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零售店属于自建房的应按上述要求在2024年6月底前取得该零售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该证明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自建房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该零售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报告)的将予以撤销已颁发的零售许可证。
5.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16号)中“存在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的要求,存在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
五、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应急局提交申请书、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县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三)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为方便群众、便民利民,每个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向乡镇(街道)安监站、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提交申请,或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或者贵政通APP向县应急局申报(申报事项名称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申报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办事指南和网上申报的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
由县应急局预审人员根据申请人网上申报的先后顺序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预审通过,预审通过后该项申请的申报信息和材料的数据由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门户下发毕节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织金县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门户中填制预审补件的理由和具体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申报信息填写错误的,预审不通过,将申报件退回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受理后,县应急局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在乡镇(街道)的配合下,对零售场所的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严格按照本方案第四点中的许可条件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转报集体讨论是否审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四)决定:
由县应急局集体讨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意见,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项行政许可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强化监管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对设置虚假店面欺骗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际在许可地点以外的场所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及其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或上级有新的工作要求,按新规定执行。织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有关政策解释。
附件: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表
|
序号 |
乡镇(街道) |
现有零售店数(家) |
规划零售店数(家) |
备注 |
|
1 |
阿弓镇 |
39 |
24 |
|
|
2 |
八步街道 |
26 |
17 |
|
|
3 |
白泥镇 |
24 |
16 |
|
|
4 |
板桥镇 |
14 |
9 |
|
|
5 |
茶店乡 |
17 |
11 |
|
|
6 |
大平乡 |
9 |
8 |
|
|
7 |
官寨乡 |
6 |
6 |
|
|
8 |
桂果镇 |
18 |
12 |
|
|
9 |
黑土镇 |
16 |
10 |
|
|
10 |
后寨乡 |
17 |
11 |
|
|
11 |
化起镇 |
22 |
15 |
|
|
12 |
惠民街道 |
6 |
6 |
|
|
13 |
鸡场乡 |
36 |
24 |
|
|
14 |
金龙乡 |
15 |
10 |
|
|
15 |
金凤街道 |
10 |
7 |
|
|
16 |
龙场镇 |
21 |
14 |
|
|
17 |
马场镇 |
19 |
13 |
|
|
18 |
猫场镇 |
41 |
27 |
|
|
19 |
纳雍乡 |
17 |
11 |
|
|
20 |
牛场镇 |
16 |
10 |
|
|
21 |
绮陌街道 |
14 |
9 |
|
|
22 |
三甲街道 |
31 |
19 |
|
|
23 |
三塘镇 |
52 |
31 |
|
|
24 |
上坪寨乡 |
8 |
7 |
|
|
25 |
少普镇 |
33 |
21 |
|
|
26 |
实兴乡 |
11 |
8 |
|
|
27 |
双堰街道 |
7 |
7 |
|
|
28 |
文腾街道 |
10 |
10 |
|
|
29 |
熊家场镇 |
19 |
13 |
|
|
30 |
以那镇 |
25 |
16 |
|
|
31 |
中寨镇 |
14 |
10 |
|
|
32 |
珠藏镇 |
51 |
30 |
|
|
33 |
自强乡 |
12 |
8 |
|
|
合计 |
676 |
450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